【奖助学】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处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澳门太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为澳门太阳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进行,评定结果作为当年分配学校资助资源的依据;认定标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持有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2.烈士子女及孤儿;
3.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或残疾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20元;
3.父母患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学生本人患病或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七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或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或勉强可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节俭。
第八条 认定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和统一管理,各部门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