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12月20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澳门太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学校领导下,学院在责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党总支书记对学院的基层党建、政治安全、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等全面负责。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支持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办主任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在讨论到相应议题时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 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主要讨论党务工作时由书记主持。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讨论议定学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工作方针及相关政策。
第七条 传达贯彻学校党政领导的重要指示和相关会议、文件精神,讨论通过重要请示、报告。
第八条 讨论通过涉及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学生教育管理、合作发展等工作运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通报讨论学院党政领导各自分管工作的思路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讨论议定学院年度经费开支计划、大额经费开支、教职工津贴、劳酬分配、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年度考核、评先,教职工和学生奖惩等事宜。
第十二条 讨论确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学院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讨论议定其它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宜。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纪律
第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沟通,会上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当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可不急于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院长和书记在集体领导中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要善于听取和集中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副职领导按其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学院党政领导要坚决贯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对所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弘扬正气,团结协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七条 坚持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研究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应保密的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具体的人和事的讨论情况向外泄露。
四、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提出,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审定。
第二十条 会议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应到会成员,讨论重大问题如责权范围内的职务任免、人事调配、人才引进、院内分配、奖惩、违纪行为处理等问题时,应全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在决定多个重大问题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会后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
五、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无特殊情况应在院内公布,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需改变原决定,可以提请会议复议,但在领导班子集体未作出新的决定前,应坚持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决议实施需要多个分管领导共同完成的,会议须确定一名牵头人,办公室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议决议实施不力,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相关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