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实践(15分)
优: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经常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暑期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劳动课、义务劳动及其他实践劳动,在实践中能取得较大收获并写出质量较高的调查报告,被院(系)评为优秀者或者在科技咨询、科技兴农活动、义务劳动中表现突出,受表扬者;积极参加各类社团和其他学生社会活动,表现突出。得分为13~15分。
良:能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表现良好,或写出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得分为8~12分。
中:基本上能参加学校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一般,完成调查报告,得分为5~7分。
差:社会实践力较差。不按时参加社会实践或虽参加社会实践,态度不端正、作风散漫、纪律性较差,得分为0~2分。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奖励分(15分)
(一)在测评学年度担任以下社会工作满一年,且尽职尽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
(1)校级学生组织的主席(主任)加8分。
(2)校级学生组织的副主席(副主任)、院系级学生组织的主席(主任)加7分。
(3)校级学生组织的部长、院系级学生组织的副主席(副主任)加5分。
(4)校级学生组织的副部长、院系级学生组织的部长(班长、团支书)加4分。
(5)校级学生组织的干事、院系级学生组织的副部长(班委、团支委)加3分。
(6)院系级学生组织的干事(信息员)加2分。
(7)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即各职务加分均被主管部门评定为最高分者),经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
(8)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可酌情减1~2分;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主管部门可不给予其社会工作加分。
(9)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二)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表现突出,受到院(系)以上部门公开表扬者,每次得3分;受到校外单位公开表扬或嘉奖者,每次得5分。同一情况受多方表扬的以最高分计。
(三)在院(系)、校、省级刊物发表非学术文章,每篇分别加0.1、0.2、1分(短讯加分减半),稿件被校园新闻网和校园广播台采用者,每篇分别加0.1分;编辑需发表10篇以上才按规定加分。
(四)获全国好新闻和全省好新闻奖分别加3分、2分。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
(五)获省市、学校、院(系)级荣誉称号者(非根据综合测评获得),分别加5分、2分、1分。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
(六)检举违纪现象,经查证属实者加3分。
(七)参加无偿献血者加4分。
加分超过15分以15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