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优秀学生及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条 各院(系)按在校生总数1%的比例评选出年度三好学生标兵,按专业年级总人数7%和10%的比例分别评选出年度三好学生和年度单项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文体积极分子)。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以院系为单位,三好学生和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以专业年级为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优条件
(一)三好学生标兵的条件:综合测评总分、思想品德分、学业分排名本专业年级前10%,文体分排名前20%;
(二)三好学生的条件:文体表现分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40%,其余两项及总分排名前30%;
(三)单项积极分子的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思想品德分排名本专业年级前20%,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前30%;
(2)学习积极分子:学业分排名本专业年级前20%;
(3)文体积极分子:文体分排名本专业年级前20%。
第二十二条 奖励等级与标准
三好学生标兵可获得年度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奖金为1200元/人;三好学生可获得年度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奖金为800元/人;优秀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文体积极分子可获得三等奖学金,奖金为4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
(一)本学年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有一门课程重修或重考者;
(二)综合测评弄虚作假并经查实者。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将作为择优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根据每年用人单位情况拟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学生综合测评条例(201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