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澳门太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澳门太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澳门太阳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德、智、体、美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澳门太阳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澳门太阳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名额以当年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数为准。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农林类专业适当倾斜,分配各院(系)具体名额。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业及其他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须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学业分、总分均排名专业年级前7﹪,无不及格科目,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工作业绩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学业分、总分均排名专业年级前30﹪,无不及格科目;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学习勤奋,积极上进,二年级以上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应排名专业年级前90﹪且重修、重考科目合计不超过三门。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3、如果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分配的名额,各院(系)可在综合测评学业分或总分适当降低标准,但必须事先报学生工作部(处)同意。
4、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家庭经济困难的前提下,按表现优先的原则进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在学习表现和其他表现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贫困优先的原则进行,即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