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向所属院(系)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班级评议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团支书、班长、学生党员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小组成员数量不应低于全班级人数的20%。如有确实符合条件又未提出申请的学生,评议小组有义务告知其提出申请。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
(三)院(系)审核、公示
院(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书记)为组长的评审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指标分配、条件审核与争议处理等工作。通过民主程序,认真审核各班评议结果,确定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审批、公示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院(系)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拨后,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将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学生手中。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还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欠缴学费,所获奖金应当首先交纳欠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参加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的评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以同时参加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奖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其当年度的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有酗酒、铺张浪费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停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6月印发的《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